同样是申请的专利技术保护差距咋就这么大?找转知汇

更新时间:2016-10-0823次浏览| 信息编号:r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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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申请的专利技术保护差距咋就这么大?找转知汇

   天津知识产权流转储备中心了解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为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模样”;二者保护对象不同,保护的价值取向也不相同,侵权判断的方式也存在很大差别。买卖专利就找转知汇,安全便捷更省心。

    专利转让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断过程中,全面覆盖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即涉嫌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过程中,相同或相似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即涉嫌侵权设计与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外观相同或者近似,是认定涉嫌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条件之一。

   那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侵权判断方式上,为什么采取了与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的原则呢?对此,笔者尝试对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

原因分析:保护对象的不同使得二者侵权判断原则不同。

  根据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这二者的保护对象是“技术方案”,通俗来讲,就是涉及“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式”;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 “产品外观设计”,通俗来讲,涉及产品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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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网址:http://qd.sojixun.com/shengyiqita/r19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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